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高劲松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张艳辉女士、冯长有先生、张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高劲松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徐爱民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签字:
马 飞
尹秋岩
崔铁军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