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项目进行财务核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部分逾期项目进行财务核销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利和公司共9个逾期应收账款清收项目涉及本金金额4893.33万元,涉及手续费及佣金241万元,涉及诉讼保全费76万元,合计5210.33万元,已全部计提完减值。
二、本次财务核销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财金〔2017〕90号文)有关规定认定的呆账核销条件,并已履行利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现拟在2020年进行财务核销处理。
三、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财务核销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政策条款规定,内部审核流程完整合规,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赵 振秦 伟咸海波孙泽华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