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 、《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分别按照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赵 振秦 伟咸海波孙泽华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