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70 证券简称:烯碳3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30日
2.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 600-15 甲观澜庭营销中心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邢春琪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8,454,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3人,董事黄炜彬、张海军因公事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吴支持因公事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海城市镁兴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和上海丽湾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兴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37%股权进行置换。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98,454,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银伟、李成
(三)结论性意见
四、备查文件目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