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9年度当期及累计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对有关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且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2、本报告期内,公司下属公司江苏昌九农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昌九农科”)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南通众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众和”)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江苏昌九农科将其部分机器设备及应收账款抵押/质押给南通众和作为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此次担保事项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反担保合同于2019年5月28日到期,公司与贷款银行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反担保合同已履行完毕。2019年9月,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次授权江苏昌九农科对南通众和反担保事项,截至本报告期末,该项授权尚未使用。
3、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对外担保,对外担保金额为0元,期末担保余额为0元。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所属企业、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公司子公司上述抵押担保系公司下属企业自身经营需要,属于内部风险可控范围,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目前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监管部门关于对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和 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未发现损害公
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当期及累计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薛 镭 | 李 飞 | |
史忠良 | 刘 萍 |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