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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昌九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8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支付 2019 年度财务和内控
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
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的立场和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同意支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所”)2019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人民币 47 万元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 18 万元。
    中兴所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
间,中兴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履行了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我们同意中兴所为公司 2020 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2020 年度
审计费用为 47 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18 万元人民币,同时将《关于公
司 2020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薛   镭                                   李   飞
          史忠良                                    刘   萍
                                                         2020 年 3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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