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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新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履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8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履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情况

2019年7月30日,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产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与邳州经济开发区经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邳州经发”)、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融运”)分别签署了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中新产业集团合计拟转让公司155,402,497股普通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7%。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19-052)。

2019年9月5日,经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与邳州经发、江苏融运分别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公告》(临2019-075)。

2019年9月26日,经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与邳州经发、江苏融运分别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二》。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19-081)。

二、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条件

1.邳州经发与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签署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和《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二》生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中新产业集团、邳州经发经内部决策程序批准本次交易;

(2)中新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的减持意向承诺及自愿锁定承诺;

(3)中新产业集团、邳州经发已与标的股份质押权人及相关债权人、司法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冻结及轮候冻结申请人就同意本次交易、解除标的股份质押、冻结安排达成书面协议;

(4)有权主管部门批准本次交易;

(5)邳州经发已取得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不低于4.6亿元的贷款批复及放款;取得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3.8亿元的融资批复(如邳州经发书面豁免本条的,本条不再作为生效条件)。

2.江苏融运与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签署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和《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二》生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中新产业集团、江苏融运或其关联企业经内部决策程序批准本次交易;

(2)中新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的减持意向承诺及自愿锁定承诺;

(3)中新产业集团、江苏融运或其关联企业已与标的股份质押权人及相关债权人、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申请人就同意本次交易、解除标的股份质押、冻结安排达成书面协议;

(4)邳州经发与中新产业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已生效。

三、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履行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收到邳州经发的《告知函》,邳州经发协议收购中新科技股份并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交易事项未得到相关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

1.邳州经发与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和《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二》未满足生效条件之一“有权主管部门批准本次交易”,故以上协议终止履行。

2. 江苏融运与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和《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二》未满足生效条件之一“邳州经发与中新产业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已生效”,故以上协议终止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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