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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华医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公司向辽宁康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降低辽宁康辰药业有限公司融资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辽宁康辰药业有限公司单独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5亿元的借款,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三、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并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后所做出的合理变更。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吕 巍 彭 娟 李俊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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