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2020年3月)本章程修正案经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2020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同时依据其他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应内容进行修订,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章程条款 | 本次修订前的内容 | 本次修订后的内容 |
第十三条 | 公司的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的生产;医疗器械经营;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及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医疗设备租赁。(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租赁;
消毒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
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及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
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来一补”业务。(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它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它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 ||
第八十三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 |
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民主形式 |
选举产生;
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
票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股东 |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
第九十条 |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
机构作为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
数的1/2。
第一百一十五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会 议通知;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会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会议通知 。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删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但兼任人数应符合本 |
章程
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九十七条 | 监事 |
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
理人员职位;但兼任人数应符合本章程
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另有规定 |
的除外。
删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 |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
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
意见;
删除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 |
第一百六十条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 |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有本章程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 |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公司因本章程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第(一)项、第(二)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说明:由于本次修订删除了部分条款,因此对修订后的章程条款序号进行了相应调整,修订后的章程条款序号请以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公司章程》为准。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