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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8

证券代码:300453 证券简称:三鑫医疗 公告编号:2020-029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

1、根据公司经营与发展需要,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消毒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的生产;医疗器械经营;消毒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及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医疗设备租赁。(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2020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同时依据其他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对照自查,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修订章程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章程条款

章程条款本次修订前的内容本次修订后的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的生产;医疗器械经营;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及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医疗设备租赁。(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医疗设备租赁;消毒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及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它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它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条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会 议通知;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会议通知 。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删除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但兼任人数应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董事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但兼任人数应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删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删除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说明:由于本次修订删除了部分条款,因此对修订后的章程条款序号进行了相应调整,修订后的章程条款序号请以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公司章程》为准。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次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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