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和客观独立的立场,对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若以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计算,本次分配现金股利164,061,560.72元,占本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7.63%。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和比例清晰明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要求。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