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0-022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3月27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0年3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4,083,60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7.801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0,108,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36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3,975,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5,283,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9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08,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3,975,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51,897,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87%;反对9,979,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61%;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5,274,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541%;反对9,979,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269%;弃权29,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利害关系股东须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邱业致为该议案的相关利害关系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176,518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上述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176,518股,不计入本议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51,900,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91%;反对9,994,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87%;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5,276,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557%;反对9,994,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362%;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利害关系股东须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邱业致为该议案的相关利害关系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176,518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上述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176,518股,不计入本议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51,995,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61%;反对9,878,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580%;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5,372,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173%;反对9,878,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615%;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3%。
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利害关系股东须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邱业致为该议案的相关利害关系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176,518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上述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176,518股,不计入本议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576,514,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41%;反对7,336,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61%;弃权2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7,714,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255%;反对7,336,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42%;弃权2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1%。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71,581,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95%;反对12,400,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231%;弃权1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2,781,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486%;反对12,400,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78%;弃权1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5%。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75,426,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79%;反对
8,527,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0%;弃权1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6,627,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252%;反对8,527,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55%;弃权1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霞、薛强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