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红军、钟超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45 号
任红军、钟超:
你们作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于2015年5月20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合计减持汉威科技6.71%股份,其中截至2018年3月27日持股比例变动已达到5.30%。你们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停止买卖汉威科技股票。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