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2.关于对外担保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403.63万元。1998年12月,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贷款49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03.63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了反担保。2014年,公司与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宁夏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划分协议》和《关于变更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
议》,收回宁夏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近郊、南环高速南侧、植兴公路南北两侧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约6212亩土地的使用权,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的贷款由公司自行处理,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若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将按2011年12月8日银川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确定的债务清偿比例进行清偿。报告期内,此笔担保的状况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末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董事会计划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事项尚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报告期内,纳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均能按照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可能发生损失的部分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进行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材料,结合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实际运营情况,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铁路运输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2019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与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是因客户业务关系变动导致的,交易金额在日常经营中占比较小,上述差异不构成对公司经营业绩的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拟定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董事的薪酬方案尚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其独立性、诚信记录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担任质量控制复核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具有证券业务及公司所在行业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年度审计工作。在2019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审计规程、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
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内部控制状况。同意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拟续聘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保护能力,公司董事会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拟支付审计费用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文君 吴春芳 徐孔涛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