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智控子公司搭建“智慧大交通”业务平台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交通业务厘清已有资源,提升效率,清晰业务边界和方向,集中优势资源发展核心业务和优势业务,抓住新基建、都市圈、城市群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同时,通过优化管理架构,既能实现风险隔断,也有利于各业务板块加强主观能动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初步审核,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与大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开展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期激励机制,实现公司执行层和股东利益的有效统一,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初步审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开展战略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开展战略合作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及组织架构,降低非主营业务及历史非主业股权投资项目的管理成本,以提升管理效率,同时提升资产运营效率,并聚焦主业,集中优势资源和人才发展主营业务,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初步审核,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
钱明星 宋 航 姚先国 李国勇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