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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股份: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等事项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7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所持山东中建西部公司15%股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010的“公司关于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所持山东中建西部公司15%股权的公告”。

山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聘请了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评估”)对山东中建西部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天华资评报字[2019]第1916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6月30日,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资本价值(净资产价值)为8,003.00万元,评估增值

581.64万元,增值率7.84%。

针对公司挂牌转让投资公司所持山东中建西部公司15%股权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在详细核查了所涉及的评估事项,现就本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调整改进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通知》(鲁国资董监字﹝2015﹞2号)等文件要求,在综合考察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质量及信誉后,投资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中天华评估对山东中建西部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评估,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公司同意中天华评估作为该次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我们认为选聘程序合法合规。中天华评估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业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和冲突,具备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天华评估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依据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法合规且符合评估目的和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合理。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和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山东中建西部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的评估结果为:

资产总计账面值为50,168.17万元,负债总计账面值为42,746.81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7,421.36万元;资产总计评估值为50,575.29万元,评估增值407.12万元,增值率0.81%;负债总计评估值为42,746.81万元,评估无增减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828.48万元,评估增值407.12万元,增值率5.49%。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资本价值(净资产价值)为8,003.00万元,评估增值581.64万元,增值率7.84%。两种方法差异的原因为资产基础法是对企业账面资产和负债的现行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是以企业要素资产的再建为出发点,不能全面、合理的体现各项资产综合的获利能力及企业的成长性。收益法是从各项资产对企业价值贡献的角度评价资产的公开市场价值,即从企业整体资产的预期盈利水平出发,是对预期能够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的量化及现值化,不仅考虑了企业以会计原则计量的资产,同时也考虑了在资产负债表中无法反映的企业实际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如在执行合同、客户资源、企业资质、人力资源等,而该等资源对企业的贡献均体现在企业的净现金流中,所以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企业的内含价值,故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因此,中天华评估得出的资产评估价值客观、公正反映了投资公司所持山东中建西部公司15%股权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依据和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评估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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