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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7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的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全部为经营活动产生,资金清算及时,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形式或变相影响公司独立性和资金使用的违规情况,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与勤勉的工作态度,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情况进行了仔细了解,为保证公司有较为稳定的现金流,维持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定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为:2019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同公司关于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理由和解释,该方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从股东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修改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关键环节、重大风险等方面均能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未发现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出具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做到了客观完整。我们同意该评价报告。

五、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本次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所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与公司正常经营相关,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所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开展2020年营销业务授信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于开展2020年营销业务授信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意见:为更好地促进公司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全面建立和发展现代新型银企合作关系,公司向优质代理商提供营销业务授信担保的事项,风险可控、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授信议案。

七、关于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本次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该关联交易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融资租赁业务商业条款,有利于

公司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八、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作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九、关于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胜任能力、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等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所持山东中建西部公司15%股权的议案》及其相关资料,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山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所持山东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建西部”)15%股权,是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专注主业投资,且交易价格为经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评估”)评估的评估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所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投资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所持山东中建西部15%股权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情况及结果进行了认真核查,依照独立判断,就本次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等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调整改进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通知》(鲁国资董监字﹝2015﹞2号)等文件要求,在综合考察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质量及信誉后,投资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中天华评估对山东中建西部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评估,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公司同意中天华评估作为该次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我们认为选聘程序合法合规。中天华评估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具备胜任本次评估工作的能力。

(二)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中天华评估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业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和冲突,具备独立性。

(三)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天华评估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四)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和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山东中建西部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的评估结果为:资产总计账面值为50,168.17万元,负债总计账面值为42,746.81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7,421.36万元;资产总计评估值为50,575.29万元,评估增值407.12万元,增值率0.81%;负债总计评估值为42,746.81万元,评估无增减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828.48万元,评估增值407.12万元,增值率5.49%。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资本价值(净资产价值)为8,003.00万元,评估增值581.64万元,增值率7.84%。两种方法差异的原因为资产基础法是对企业账面资产和负债的现行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是以企业要素资产的再建为出发点,不能全面、合理的体现各项资产综合的获利能力及企业的成长性。收益法是从各项资产对企业价值贡献的角度评价资产的公开市场价值,即从企业整体资产的预期盈利水平出发,是对预期能够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的量化及现值化,不仅考虑了企业以会计原则计量的资产,同时也考虑了在资产负债表中无法反映的企业实际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如在执行合同、客户资源、企业资质、人力资源等,而该等资源对企业的贡献均体现在企业的净现金流中,所以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企业的内含价值,故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因此,中天华评估得出的资产评估价值客观、公正反映了投资公司所持山东中建西部公司15%股权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评估事项中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所选聘评估机构胜任所承担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独立、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评估结论合理。

十、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风险防范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已建立了《公司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风险管理和控制,同意公司开展上述金融衍生品业务。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 敏 王金星 刘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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