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2
关于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所属公司拟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租赁公司”)办理租赁等金融业务,预计2020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50亿元。
2.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电投融和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议案》,关联董事周博潇先生和何宏伟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主要办公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姚敏
注册资本:95769万美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913100000885148225
主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融和租赁公司65%股权。
(二)融和租赁公司是国家电投集团旗下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于2014年3月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成立,2016年完成增资后注册资本金达到40亿元等值人民币,股东方是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旗下金融资本控股平台,以下简称“资本控股”,持股65%)和上海电力能源发展(香港)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持股35%)。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尤其为国家电投集团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三年主要经营情况
年份
年份 | 总资产(亿元) | 营业收入(亿元) | 净利润(亿元) |
2017年 | 403.64 | 20.90 | 6.06 |
2018年 | 495.35 | 27.63 | 5.91 |
2019年 | 601.22 | 32.37 | 7.07 |
(三)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
(四)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1.双方合作主体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隶属机构或其确认的相关合作机构,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隶属机构或其确认的相关合作机构。
2.双方合作开展的融资租赁、供应链保理、咨询服务等金融业务的融资规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在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双方各类业务价格(如融资利率等)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本着公平公正、客观公允的原则,双方参照正常商业条款,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所管单位拟与融和租赁公司开展租赁等金融业务,预计2020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50亿元。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2020年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截至2020年2月末,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及所管单位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租赁等金融业务,可保证新能源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实现融资多元化,确保资金供应安全。
2.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