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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江波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25号───────────────

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江波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张江波,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查明的事实,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或公司)股东张某平、宁波太平鸟汇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力贸易)、宁波鹏源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源资管)与张江波为一致行动人,张某平对宁波泛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投资)具有交易决策权。自2018年1月10日开始,张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证券账户交易宁波中百的股份。因此,张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泛美投资和张江波控制的夏某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2019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称,2018年1月12日,张江波控制夏某证券账户买入595,781股宁波中百股票,当天张江波控制的夏某证券账户已持有957,531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3%,导致张江波控制的夏某证券账户及其他合并计算股份数的股东合计持有宁波中百股份比例达到5.27%,首次达到并超过5%。

此后,张江波在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交易宁波中百股票。张江波通过控制夏某证券账户继续交易宁波中百股份,共计买入公司股份1,175,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买入金额10,987,407.76元;共计卖出公司股份369,2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卖出金额4,265,631.33元。直至2019年10月15日,张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上述权益变动情况。

此外,根据公司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张江波通过控制夏某证券账户买卖宁波中百的股票,证券账户、交易操作及交

易资金均与张某平、泛美投资、汇力贸易、鹏源资管等股东相互独立,张江波亦未告知其他股东。直至监管查明上述违规事实前,张江波始终未对外披露上述夏某账户的相关情况,夏某账户所持股份也未与张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宁波中百其他股份合并计算并披露。

张江波隐瞒其控制的股票账户的持股情况,相关股票账户合并计算持股首次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时,未停止增持且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增持的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0.27%,后续在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交易公司股票。公司股东张江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3.1.7条、第11.9.1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江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从事股票交易活动,认真履行自身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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