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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其他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7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其他独立意见

我们是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张先治、陈鼎瑜、郑振龙和陈树文。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二、公司2019年度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四、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于增加营业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在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及其他有关人员汇报后,经充分讨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经我们审慎查验,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按规定程序对对外担保进行审批。至今,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确定

(一)2019年公司采取招标方式对2019年度审计机构进行了遴选,根据评标结果,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其年度总酬金为人民币156万元/年(含相关税费)。上述聘任程序是合法的,所做决议是有效的。

(二)未发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存在任何有损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的行动,未发现公司及公司人员有任何影响或试图影响该所审计独立性的行为,未发现公司及公司人员从该项业务中获得任何不当利益。

三、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严格执行了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联交易定价协议》及补充协议,决策程序合法,定价合理、公允;上述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2019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总股本6,472,983,00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8元(含税),共计310,703,184.14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和以后利润分配。公司2019年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该预案是公司在充分考虑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的情况下制订的,有利于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增加营业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增加营业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在衔接规定方面,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按照新的会计准则重新评估了公司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其他独立意见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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