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我们,在审阅有关材料时,就相关问题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经2016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届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届董事会提名:谢力先生、丁维利先生、徐玉良先生、徐明余先生、汪国才先生、刘吉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戴新民先生、葛蕴珊先生、刘有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候选独立董事资格审查。同意上述提名事项并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