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0年3月25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通知,新盛工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省高院”)送达的(2020)甘清终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盛工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盛工贸经营期限于2019年8月15日到期。为延长经营期限,新盛工贸根据其《公司章程》,分别于2019年8月10日和9月27日召开其2019年第一次和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分别审议了“延长经营期限”和“延长经营期限的解决方案”等相关议案,但均未能获得其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股份同意,持反对意见的均为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盛工贸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湖南昱成”)。2019年9月29日,新盛工贸及其除湖南昱成以外的其他全部6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正式向湖南昱成发出了《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权的要约函》和《关于受让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股权的要约函》。有关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9月30日和10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关于
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2)、《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3)和《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进展情况的补充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4)。此后,湖南昱成以新盛工贸经营期限到期且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提出对新盛工贸进行清算的申请。2019年12月9日,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2019)甘01清申1号传票,传唤新盛工贸于2019年12月27日参加被申请清算听证。2019年12月27日,新盛工贸被申请清算听证会举行。2019年12月31日,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下达的(2019)甘01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湖南昱成提起的对新盛工贸进行清算的申请。有关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46)和《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50)。
湖南昱成因不服兰州中院(2019)甘01清申1号民事裁定向甘肃省高院提起上诉。2020年1月13日,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湖南昱成致甘肃省高院的《民事上诉状》。有关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2)。
2020年3月5日,新盛工贸收到甘肃省高院送达的(2020)甘清终1号《应诉通知书》。有关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3月7
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4)。
二、新盛工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0年3月25日,新盛工贸收到甘肃省高院送达的(2020)甘清终1号《民事裁定书》:甘肃省高院认为,湖南昱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甘肃省高院对新盛工贸被申请清算的终审裁定结果,不会对新盛工贸的存续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密切关注与新盛工贸经营期限到期相关的其他诉讼等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清终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