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毅昌:关于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6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ST毅昌 公告编号:2020-010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设计谷”)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0)京03民初246号】、《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当事人

原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

(二) 诉讼请求、诉讼理由

1、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4840000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诉讼理由

被告与原告在2016年2月29日签署了《采购框架协议》(合同编号:

LEZX-JG-2016-075-007),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生产电视机。《协议》12.4条约定对于原告提出的对产品结构、外型、功能、材料等任何变更,被告应负贵确认其技术上产品安全、稳定性。第10条约定被告应对产品提供保修服务,如原告自行提供维修服务的,被告应支付原告合理的劳务费用。

第12.7条缺陷产品的处理,在保修期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费用对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退回产品;对缺陷产品进行降价处理等。对缺陷产品做降价、退货、或赔偿处理所产生的原告应收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或做相应抵扣。框架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下单生产X65、X65S型号电视机300000台以上,原告销售以上电视机售出后出现大量COF戳伤类故障大面积质量问题。据统计,截止到2019年8月底,由此引发的换机数量36275台,屏维修数量10288台,更换OC数量1420台。

2017年2月27日,被告与原告因X65电视机的COF戳伤类故障签署了《专案协议》,约定截至协议签订时故障的22750台及后续出现的戳伤类故障,原告向被告支付900万。该协议实质为双方协商一致对故障损失各自承担一半费用。

《专案协议》签署后,被告生产的电视机又出现屏幕、机芯故障。其中有被告负责维修、换屏,也有部分为原告自行维修对22750台退机进行了维修和翻新,刨除这些机器经统计,原告自行换机数量为13525台、换屏为1420台、修屏为10288台,以上故障原告共支付损失

费用9484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签署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切实履行协议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9484万元。

二、 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 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序号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诉讼时间状态
1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判令支付拖欠本公司货款等请求2018年8月9日起诉胜诉,被告进入破产程序,破产债权尚未分配
2青岛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判令支付拖欠本公司货款等请求2019年1月14起诉胜诉。被告进入破产程序,破产债权尚未分配
3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判令支付拖欠本公司货款等请求2019年1月14起诉胜诉。被告进入破产程序,破产债权尚未分配
4重庆毅翔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判令支付到期货款及模具费等请求。已于2019年08月 28日判决胜诉,判决已生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5重庆毅翔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比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判令支付到期货款等请求。已于2019年09月23日判决,胜诉,判决已生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6重庆毅翔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北汽幻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判令支付到期货款等请求。已于2019年08月28日判决,胜诉,判决已生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7重庆毅翔科技有限公司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判令支付到期货款等请求。尚未开庭尚未判决
8重庆毅翔科技有限公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判令支付到期货款等请求。调解结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9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判令支付原告货款等请求已于2019年10月25日判决。我方败诉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10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判令支付原告货款等请求;已于2019年10月25日判决,我方一审胜诉因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诉,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进行二审公开审理。
11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判令返还已支付货款等请求已于2019年10月25日判决,我方一审胜诉因苏州市诚多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诉,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进行二审公开审理。
12苏州市马桥涂料有限公司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判令支付货款等请求已于2019年12月26日调解结案已按调解书约定完成付款。
13江阴协圣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判令支付货款等请求已调解结案。已按调解书约定完成付款。
14重庆萱铭科技重庆毅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判令支付货款等请求已调解结已按调解书约
有限公司争议案。定完成付款。
15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模具开发费和试验费,模具费用和零件费用、律师费等已开庭尚未判决
16沈阳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铁岭华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要求支付模检具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尚未开庭尚未判决
17沈阳毅昌科技有限公司铁岭华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要求支付货款、模检具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尚未开庭尚未判决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明显影响。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的结果按规程应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五、 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0)京03民初246号】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举证通知书》【(2020)京03民初246号】

3、《起诉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