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的部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考虑到了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和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续聘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根据实际工作量决定审计费用。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预计2020-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经营所需,并且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获取更好效益,因此存在交易的必要性。公司此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当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了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该薪酬标准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董事薪酬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6.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内控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