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金岭南 股票代码:000060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三月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2020年3月12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3167号)所附《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金岭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1、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简称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2、本回复中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问题1 ...... 3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申请人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拟投入金额是否与前期披露信息或预期相符,若否,请核查申请人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3问题2 ...... 6
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申请人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开展情况,及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有关要求。6问题3 ...... 11
本次募投涉及境外的多米尼加矿业公司迈蒙矿年产200万吨采选工程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该项目是否符合目前国家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境内外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问题4 ...... 16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津金康和广州商贸曾存在开展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是否已经清理完毕,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问题5 ...... 20
根据申请材料,控股股东广晟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与申请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相似业务的情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控股股东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控股股东是否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问题6 ...... 28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1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申请人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拟投入金额是否与前期披露信息或预期相符,若否,请核查申请人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
【回复】
一、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17年1月10日《关于核准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4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7,162,280股,募集资金总额152,452.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49,222.04万元。截至2017年6月20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48080004号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原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 |
1 | 尾矿资源综合回收及环境治理开发项目 | 71,726.29 | 60,701.00 | |
2 | 新材料方向 | 高性能复合金属材料项目 | 38,149.51 | 26,328.00 |
高功率无汞电池锌粉及其综合利用项目 | 22,607.60 | 15,096.00 | ||
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 5,000.00 | 4,592.00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45,735.00 | 45,735.00 | |
合计 | 183,218.40 | 152,452.00 |
二、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一)调整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实施进度
2019年3月28日,由于相关研发项目前期技术论证及市场调研等需要时间较长,建设进度较慢,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将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计划的2019年1月调整至2019年12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0年3月6日,由于如下原因:①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原设计方案主要根据功能要求选用标准设备。后结合市场调研并经严格技术论证,决定改用适应
性更好的定制非标设备。非标定制类设备设计制造周期长,致使后续工作延期开展。②经审慎研究,为提升安全性和设备生产效率、满足设施的降温需求,拟定制于制粉实验室的制粉设施超出原建筑标高,须对原建筑物作增高改造。由此导致的建筑物外观变化须报政府规划部门进行审批,相关工作延长了工期。③部分设备的招标发生了流标,再次招标导致了相应采购工作相对原计划延后。同时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国内设备的制造进度,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将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19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综合考虑国家安全环保政策因素、市场环境及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在原有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变的情况下,经公司2019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经2019年9月16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尾矿资源综合回收及环境治理开发项目的工艺路线、实施内容、投资规模进行变更,对高性能复合金属材料项目投资规模、实施地点、实施主体进行变更,对高功率无汞电池锌粉及其综合利用项目投资规模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原因说明 | ||||||
项目实施主体 | 项目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日期 | 项目实施主体 | 项目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日期 | ||
尾矿资源综合回收及环境治理开发项目 | 凡口 铅锌矿 | 71,726.29 | 60,701.00 | 2020年1月 | 凡口 铅锌矿 | 38,698.25 | 34,402.30 | 2021年12月 | ① |
高性能复合金属材料项目 | 科技公司 | 38,149.51 | 26,328.00 | 2020年7月 | 深汕公司 | 35,000.00 | 26,328.00 | 2021年7月 | ② |
高功率无汞电池锌粉及其综合利用项目 | 科技公司 | 22,607.60 | 15,096.00 | 2019年7月 | 科技公司 | 11,289.19 | 7,208.42 | 2020年9月 | ③ |
①尾矿资源综合回收及环境治理开发项目的变更原因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部分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等相关政策,凡口铅锌矿存在实现生产零排放并逐步退出尾矿库的需要,项
目实施的工艺技术路径需提升与改进。同时,因项目产品市场供需发生重大变化,同时原项目生产所需原辅料材料市场价格发生较大不利变化,导致原项目经济效益指标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公司将该项目工艺路线、投资规模进行变更。
②高性能复合金属材料项目的变更原因为因科技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科技公司已于2018年8月成功购得位于深汕特别合作区2.21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布局新材料智能制造产业。因此,公司将该项目变更为深汕公司实施。
③高功率无汞电池锌粉及其综合利用项目的变更原因为为了更好符合国家及深圳市安全绿色环保政策要求,提高本项目安全环保标准,公司取消建设片状锌粉2000t/a生产线,减少滚筒球磨工艺系统、公用辅助生产设施设备等投资。因此,公司缩减了项目投资规模。
因上述变更,上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亦相应延迟。变更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共计减少34,186.28万元,公司已将该部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施完毕,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人民币87,483.24万元,占承诺投资总额的57.38%。
具体项目的投资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尾矿资源综合回收及环境治理开发项目 | 是 | 60,701.00 | 34,402.30 | 429.42 | 1.25% | 2021年12月 |
高性能复合金属材料项目 | 否 | 26,328.00 | 26,328.00 | 5,694.23 | 21.63% | 2021年7月 |
高功率无汞电池锌粉及其综合利用项目 | 是 | 15,096.00 | 7,208.42 | 3,969.89 | 55.07% | 2020年9月 |
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 否 | 4,592.00 | 4,592.00 | 698.38 | 15.21% | 2020年12月 |
补充一般流动资金项目 | 否 | 45,735.00 | 45,735.00 | 42,505.04 | 92.94% | -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34,186.28 | 34,186.28 | 100.00% | - | ||
合计 | 152,452.00 | 152,452.00 | 87,483.24 | 57.38% |
四、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均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与前期披露信息相符,信息披露准确、完整。
五、核查过程
本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议案文件,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2、查阅2017年至今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3、取得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台账;
4、取得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5、查阅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相关的前期信息披露公告。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上述调整均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与前期披露信息相符,信息披露准确、完整。
问题2
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申请人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开展情况,及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有关要求。
【回复】
一、财务性投资与类金融业务
(一)财务性投资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2020年2月修订):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根据2019年7月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规定,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上述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二)类金融机构
根据2019年7月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发行人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开展情况
(一)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财务性投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子公司有色财务和金汇期货及其子公司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金岭南未对子公司有色财务、金汇期货进行过增资。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2、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财务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财务性投资金额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57,626.08 | 57,626.08 |
衍生金融资产 | 1,425.34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475.76 | - |
其他权益工具 | 2,029.02 | 2,029.02 |
结构性存款 | 55,000.00 | - |
其他应收款 | 13,688.45 | - |
财务性投资总额 | 59,655.10 |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 1,093,471.81 | |
财务性投资总额/净资产 | 5.46% |
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财务性投资合计为59,655.10万元,合计占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比例为5.46%,占比较小,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
2019年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57,626.08万元,较2019年年初增加29,242.50万元,主要是公司当期认购云南铜业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其投资增值所致。2019年1月,公司以7.48元/股认购云南铜业非公开发行股份20,000.00万元;截至2019年末,云南铜业收盘价为13.66元/股,公司所持股票对应价值为36,524.06万元。
公司投资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产品属于财务性投资,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5.27%,占比较小,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2)衍生金融资产
截至2019年末,公司衍生金融资产余额为1,425.34万元,均为公司为铅锌等有色金属产品进行的套期保值,属于公司降低未来产品价格风险、稳定公司盈利而开展的正常经营业务,不属于为获得投资收益而进行的财务性投资。
(3)买入返售的金融资产
截至2019年末,公司买入返售的金融资产合计475.76万元,均为下属公司金汇期货为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购入的国债,其收益波动较小、风险较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19年末,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合计2,029.0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12.31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85.31 |
山东景芝酒业有限公司 | 315.90 |
深圳市金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131.81 |
Green Rock Energy Limited | 348.70 |
Poseidon Nickel Limited | 2.20 |
African Nickel | 345.09 |
合计 | 2,029.02 |
公司长期持有的上述权益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但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0.19%,占比较小,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5)结构性存款
截至2019年末,公司结构性存款合计55,000.00万元,均为保本型的银行结构性存款,具体情况如下:
受托机构名称 | 产品类型 | 金额 (万元) | 资金来源 | 起始日期 | 终止日期 | 资金投向 | 报酬确定方式 | 参考年化收益率 | 报告期损益实际收回情况 |
兴业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 银行结构性存款 | 30,000.00 | 2017年募集资金 | 2019/9/4 | 2020/3/3 | 由银行统一运作管理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4.0745%或4.0% | 未到期 |
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南门支行 | 银行结构性存款 | 25,000.00 | 2017年募集资金 | 2019/9/5 | 2020/3/3 | 由银行统一运作管理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最高4.0%,最低1.3% | 未到期 |
合计 | 55,000.00 | -- | -- | -- | -- | -- | -- | -- |
公司上述结构性存款均为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属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收益波动较小、风险较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其他应收款
截至2019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合计13,688.45万元,主要包括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及期货保证金等,不存在对外借款情形,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二)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最近一年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80,000.00万元(含3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
1 | 多米尼加矿业公司迈蒙矿年产200万吨采选工程项目 | 29,570.60万美元1 (折合人民币209,149.90万元) | 173,000.00 |
2 | 丹霞冶炼厂炼锌渣绿色化升级改造项目 | 169,088.31 | 141,000.00 |
3 | 凡口铅锌矿采掘废石资源化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 19,898.28 | 16,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0 | 50,000.00 |
合计 | 448,136.49 | 380,000.00 |
注1: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按2019年9月30日中间价1美元=7.0729元人民币计算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四、核查过程
本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三会”决议文件、公告文件、定期报告及审计报告;
2、查阅公司财务性投资相关科目的序时账、科目余额表;
3、查阅公司财务性投资相关的理财产品认购协议、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相关的决议文件、对外投资决议文件、付款凭证等资料;
4、取得公司后续财务性投资计划的情况说明。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相关董事会决议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除公司子公司有色财务和金汇期货及其子公司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外,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的情况;截至2019年末,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金额占期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比重为5.46%,占比均较低,不属于金额较大、期
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有关要求。
问题3本次募投涉及境外的多米尼加矿业公司迈蒙矿年产200万吨采选工程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该项目是否符合目前国家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境内外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多米尼加矿业公司迈蒙矿年产200万吨采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迈蒙矿项目”)符合目前国家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迈蒙矿项目符合《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1312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及其附件《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能够获得国内短缺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所急需的资源或原材料的情形,属于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铜、铝土矿、铅、锌、镍、钴、钛、钒、铌、锡等勘探、开采及选矿”和“金、银及其他贵金属矿勘探采选”属于鼓励境外投资资产目录。
迈蒙矿项目建设内容为开发建设迈蒙矿地下矿山,主要产品为含锌、铜、金、银等多金属精矿,属于上述规定的鼓励类境外投资产业项目,符合《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
(二)迈蒙矿项目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1、迈蒙矿项目属于支持类境外投资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三条,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
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其中包括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迈蒙矿项目拟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实施,建设内容为开发建设迈蒙矿地下矿山。多米尼加共和国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且公司已审慎评估迈蒙矿项目经济效益和风险,因此该项目属于前述规定的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
2、迈蒙矿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境外投资项目
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迈蒙矿项目不属于前述规定的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
3、迈蒙矿项目不属于禁止类境外投资项目
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迈蒙矿项目不属于前述规定的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
综上所述,迈蒙矿项目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迈蒙矿项目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已办理了备案手续
1、迈蒙矿项目属于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的第十三、十四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涉及投资主体
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即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规定的以下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迈蒙矿项目拟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实施,多米尼加共和国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敏感类国家和地区。项目主要实施内容为含锌、铜、银、金等多种金属精矿的采选,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敏感类行业。
综上所述,迈蒙矿项目不属于敏感类项目,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
2、迈蒙矿项目备案机关为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改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改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公司为注册于深圳的地方企业,且迈蒙矿项目总投资金额为29,570.60万美元,在3亿美元以下。根据上述规定,该项目备案机关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公司已取得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
2019年12月23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19〕470号),对公司该项目予以备案,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
综上所述,迈蒙矿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已办理了备案手续。
(四)迈蒙矿项目符合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已办理了备案手续
1、迈蒙矿项目不属于禁止企业境外投资的情形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迈蒙矿项目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禁止企业境外投资的情形。
2、迈蒙矿项目属于备案管理的范围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迈蒙矿项目拟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实施,建设内容为开发建设迈蒙矿地下矿山,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因此该项目属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
3、迈蒙矿项目备案机关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公司属于地方企业,因此该项目备案机关为深圳市商务局。
4、公司已取得深圳市商务局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
2019年12月25日,深圳市商务局出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3201900679号),对公司该项目予以备案。
综上所述,迈蒙矿项目符合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已办理了备案手续。
二、迈蒙矿项目境内外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一)公司已办理该项目目前所需的境内审批手续
2019年12月23日,公司取得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19〕470号),对公司该项目予以备案,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
2019年12月25日,公司取得了深圳市商务局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3201900679号),对公司该项目予以备案。
综上所述,公司已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该项目目前所需的境内审批手续。
(二)公司已办理该项目所需的境外审批手续
根据多米尼加当地的Medina Garrigó Abogados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多米尼加矿业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根据所适用的法律,多米尼加矿业公司实施该项目所需的主要许可或授权包括环境许可、采矿特许权、勘探许可、爆破批准等。目前该项目已取得的许可或授权包括多米尼加共和国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颁发的《环境许可证》(第0061-04-RENOVADA号)、多米尼加工商部通过《第IX-03号决议》授予项目的采矿特许权、多米尼加能源矿产部颁发的VI-2014号、III-2015号等勘探许可、多米尼加能源矿产部颁发的爆破许可等,该项目符合适用法律要求必需具备的所有批准、同意和许可证要求。
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访谈多米尼加共和国环保部、矿业部工作人员和多米尼加矿业公司总裁,多米尼加共和国环保部、矿业部工作人员分别表示该项目已取得环境许可和采矿特许权,多米尼加矿业公司总裁表示该项目已取得所需许可。
综上所述,多米尼加矿业公司已根据适用的法律办理该项目所需的境外审批手续。
三、核查过程
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公告文件;
2、查阅了目前国家对外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查阅了多米尼加Medina Garrigó Abogados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多米尼加矿业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4、查阅了发行人取得的关于该项目的备案、许可等相关审批文件;
5、现场访谈多米尼加共和国环保部、矿业部工作人员及多米尼加矿业公司总裁,了解公司关于该项目的境外审批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迈蒙矿项目符合目前国家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司已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该项目目前所需的境内审批手续;多米尼加矿业公司已根据适用的法律办理该项目所需的境外审批手续。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迈蒙矿项目符合目前国家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司已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该项目目前所需的境内审批手续;多米尼加矿业公司已根据适用的法律办理该项目所需的境外审批手续。
问题4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津金康和广州商贸曾存在开展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是否已经清理完毕,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关于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务的清理情况
(一)天津金康相关情况
天津金康曾存在开展住宅或商业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况,所涉项目名称为“金德园”,用途为居住型公寓、普通住宅、商业。
根据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截止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天津金康“金德园”项目共1,416套商品房,其中已销售并登记备案1,415套;剩余1套商铺产权因下述康发公司吸收合并天津金康事宜已转至康发公司名下自持。
2019年8月30日,康发公司和天津金康作出股东决议,同意康发公司吸收合并天津金康;同日,双方签署《吸收合并协议》。2019年9月13日,康发公司和天津金康在《深圳商报》上公告了吸收合并事宜。根据康发公司和天津金康的股东决议、吸收合并协议和吸收合并公告,吸收合并完成后,天津金康注销,康发公司继续存续,天津金康全部资产移交过户给康发公司。2019年12月,天津金康注销登记。
截止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天津金康报告期内所涉“金德园”项目中的房产已销售完毕或转至康发公司名下自持,且天津金康现已注销登记,其所涉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务已清理完毕。
(二)广州商贸相关情况
2017年10月20日,广州商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取得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灵山岛尖宗地编号为“2017NJY-8”的宗地使用权。广州商贸目前在前述地块上建设“中金岭南国际贸易中心项目”,用地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用途为公司贸易产业中心。
2019年10月28日,经广州商贸申请,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关于广州中金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复函》(穗南审批函〔2019〕423号),同意注销广州商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019年10月29日,广州商贸就删除原经营范围中的“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内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止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广州商贸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金属制品批发;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物流
设施;场地租赁(不含仓储);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贸易咨询服务;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贸易代理”。
截止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广州商贸已注销其原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并删除了其经营范围中的“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内容,广州商贸已清理完毕其商业地产开发业务。
二、关于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二)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行为
经核查,天津金康和广州商贸不存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所规定的闲置土地情形,不存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等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的情形。
(三)关于是否存在炒地行为
经核查,天津金康和广州商贸报告期内的住宅或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炒地行为。
(四)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
经核查,天津金康报告期内的住宅或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按规定对外销售,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
定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广州商贸所涉“中金岭南国际贸易中心项目”尚正在建设中,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询相关国土资源、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官网等网站公示的信息,审阅相关国土资源、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和公司的说明,天津金康和广州商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已作出书面承诺,如公司及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控股子公司因存在报告期内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前述承诺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天津金康和广州商贸在报告期内曾开展的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务过程中,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核查过程
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康发公司吸收合并天津金康的股东决议、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公告及说明、天津金康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天津金康原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
2、查阅广州商贸关于“中金岭南国际贸易中心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文件、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实地走访“中金岭南国际贸易中心项目”施工地;
3、取得并查阅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关于广州中金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复函》;
4、查询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信用中国、信用广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示的信息;
5、审阅相关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和公司的说明。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津金康和广州商贸所涉及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务已清理完毕,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津金康和广州商贸所涉及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务已清理完毕,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题5
根据申请材料,控股股东广晟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与申请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相似业务的情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控股股东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控股股东是否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发行人从事相似业务的情况
(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广晟公司(母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广晟公司母公司本身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主要经营方式为运营国有资产。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广晟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广晟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在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叠的情形,但相关业
务占比较小,且与公司主要经营铅锌品种有色金属采矿、选矿、冶炼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1、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业务
有色金属矿石一般自然含有各类伴生矿物,不同矿山之间不可避免形成部分伴生矿金属品种的重叠,但矿山的资源量及经济效益主要是由主矿决定的。公司主要矿山及冶炼企业为凡口铅锌矿、盘龙铅锌矿、佩利雅公司所属铅锌矿山、韶关冶炼厂及丹霞冶炼厂,均主要从事有色金属铅锌品种及其伴生金属的采选及冶炼业务。
除中金岭南以外,广晟公司控股的其他从事有色金属行业的子公司主要涉及稀土矿、钨矿、铁矿、黄金等金属品种业务。
上述金属品种的应用领域存在明显差别,公司与广晟公司在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业务上不存在同业竞争。
2、房地产开发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曾涉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情况。广晟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红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晟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等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上述涉房业务已清理完毕(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第4题内容),与广晟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已不存在同业竞争。
3、幕墙业务
报告期内,广晟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金粤幕墙经营幕墙业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加日铝业的全资子公司华加日幕墙亦涉及幕墙业务,但华加日幕墙与金粤幕墙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1)幕墙业务是华加日铝业铝型材业务的延伸,与金粤幕墙业务存在区别
①华加日幕墙所涉及的幕墙业务为配合华加日铝业铝型材主业的延伸
华加日铝业自1986年设立以来就定位为高品质的铝合金工业型材生产及深加工企业。华加日幕墙是华加日铝业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的幕墙及门窗安装业务是华加日铝业向主营业务下游进行的适度渗透,是华加日铝业为配合其铝型材
生产及深加工主业的延伸。
华加日幕墙的幕墙门窗业务包括门窗业务和幕墙业务,该业务形成为华加日铝业工业及建筑铝型材下游客户存在铝门窗及幕墙安装的业务需求,华加日铝业因客户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了幕墙门窗业务。
②金粤幕墙是以幕墙工程为主营业务的幕墙公司
与华加日幕墙幕墙门窗业务相比,金粤幕墙以承揽承建幕墙工程为主营业务,系典型的幕墙业务公司。
华加日幕墙的幕墙工程业务是华加日铝业铝型材产业的延伸,华加日幕墙与以幕墙工程承建为主业的金粤幕墙存在区别。
(2)幕墙业务收入占比小对公司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华加日幕墙幕墙业务收入占中金岭南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华加日幕墙的幕墙业务收入 | 48,135.75 | 33,927.55 | 23,139.44 |
中金岭南营业收入 | 2,280,052.28 | 1,996,340.95 | 1,896,658.84 |
幕墙业务收入占中金岭南营业收入的比例 | 2.11% | 1.70% | 1.22% |
报告期各期,华加日幕墙幕墙业务收入虽然有所提高,但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总体较低,占比均未超过2.11%,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3)中金岭南拟放弃对华加日幕墙的控股权
中金岭南已拟定通过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式引入第三方投资者和员工持股,放弃公司对华加日幕墙控股权的方案。方案实施完成后,华加日幕墙将成为中金岭南的参股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该实施方案的决策审批程序。
综上,华加日幕墙的幕墙工程业务是华加日铝业铝型材产业的合理延伸,与以幕墙工程承建为主业的金粤幕墙存在区别;报告期内幕墙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公司正在履行放弃华加日幕墙控股权实施方案的决策程序。因此,在幕墙业务方面,中金岭南与广晟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二、控股股东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履行相应的承诺,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
(一)控股股东已作出的关于避免与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情况
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控股股东广晟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就同业竞争事宜出具《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和消除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中金岭南主要从事铅锌金属及其伴生金属的采选、冶炼、销售等业务,本公司与中金岭南目前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本公司在作为中金岭南的控股股东期间,将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优主业,发挥整体协调功能,通过业务及资产整合等方式,妥善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
(二)公司作出的关于避免与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情况
1、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
(1)2016年8月出具解决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函
2016年8月18日,公司做出《关于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声明及承诺函》,公司承诺:本次通过2017年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不用于房地产相关业务,且未来不会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公司将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放弃对康发公司的控股权。
(2)承诺调整情况
经公司2018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经2018年12月2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原承诺调整为“康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天津金康将通过变更经营范围和公司名称,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房地产开发业务,实施业务经营转型”。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承诺履行进展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情况如下:
① 2018年11月1日,康发公司删除其经营范围中的“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内容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目前康发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物业管
理;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物业租赁;建筑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化工原料(不含危化品)、五金制品、矿产品(不含限制项目)的销售。(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餐饮服务;电器机械维修。(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具体按许可证核准范围经营)”。2018年11月1日,康发公司就名称由“深圳市中金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康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天津金康房地产开发业务已清理完毕,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反馈意见回复第4题的相关内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上述房地产开发业务已清理完毕,公司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内容。
2、关于幕墙业务的承诺
(1)2016年8月出具解决华加日幕墙控制权的承诺函
2016年8月18日,公司做出《关于对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的承诺函》,公司承诺:将积极促进华加日铝业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放弃对华加日幕墙之控股权。
(2)承诺调整情况
经公司2018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经2018年12月2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原承诺期限延期两年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承诺履行进展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华加日幕墙已拟定引入骨干员工代表持股及第三方企业入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后续,公司将根据该方案,完成对华加日幕墙的审计和资产评估、完成各方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在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手续、新股东投资款注资,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华加日幕墙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
(三)广晟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发行人的同业事宜已有效推进解决
截止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已清理完毕,华加日幕墙
已拟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广晟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公司的同业事项已在依照承诺内容有效推进解决;相关承诺的调整均履行的必要的审议程序,控股股东不存在违反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相关规定
(一)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已切实履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公司及控股股东关于避免与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已切实履行,相关承诺的调整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及控股股东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主要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主要相关规定如下:
(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再融资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2)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3)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4)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5)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2、公司及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调整前后的《关于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声明及承诺函》和《关于对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的承诺函》(以下合称“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和幕墙业务的承诺”)均明确履约时限(公告编号:2018-104、2018-105),未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公司控股股东广晟公司作出的关于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履约期间为“作为中金岭南的控股股东期间”,未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2)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70),披露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和幕墙业务的承诺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等。公司董事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调整前述承诺内容后,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相应会议决议中,公司披露了调整后的承诺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等(公告编号:2018-101、2018-116、2018-104、2018-105)。
(3)公司及控股股东广晟公司在作出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前,已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该等承诺事项不属于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截止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已清理完毕其房地产开发业务,正在根据承诺时限推进放弃华加日幕墙控股权事宜;公司控股股东未违背其做出的关于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
(4)公司在预计首次承诺时限内难以完成相关承诺情况下,将调整后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和幕墙业务的新承诺提交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获得审议同意后,公司在会议决议公告中披露调整承诺内容的原因。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认为:公司调整并延期履行承诺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于调整并延期履行承诺事项
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自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和幕墙业务的承诺以来,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承诺及进展情况。综上所述,发行人及控股股东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
四、核查过程
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广晟公司出具的《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和消除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查阅公司《关于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声明及承诺函》《关于对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的承诺函》的内部审议文件、公告文件;
3、查阅公司调整并延期履行《关于对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的承诺函》《关于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声明及承诺函》的内部审议、公告文件;
4、查阅康发公司吸收合并天津金康的股东决议、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公告及说明、天津金康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等;
5、查阅《关于广州中金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复函》及广州中金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和康发公司最新的营业执照;
6、取得公司关于华加日幕墙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及报批文件;
7、取得公司独立董事就报告期内的同业竞争事宜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不存在违背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和消除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不存在违背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和消除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相关规定。
问题6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受到的刑事处罚情况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刑事处罚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受到的刑事处罚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受到的刑事处罚情况如下:
1、处罚和整改情况
2017年7月28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010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发行人子公司康发公司之子公司天津金康因报告期外行贿行为被判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40万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罚金缴纳凭证,天津金康已缴纳上述罚金。
2、上述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报告期内,天津金康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中的占比情况如下:
受罚主体 | 营业收入占合并报表比例 | 净利润占合并报表比例 |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天津金康 | 0.01% | 0.06% | 0.02% | - | - | - |
注:天津金康最近三年净利润值均为负数
报告期内天津金康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公司相应项目比例均不超过5%,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天津金康上述被处罚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2019年12月,天津金康注销登记。综上所述,天津金康为发行人子公司康发公司之子公司,和发行人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天津金康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天津金康上述被处罚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且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外,天津金康亦已注销登记,该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二、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受到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受到的监管措施情况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被采取的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1、监管措施情况
2018年7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汇期货因其全资子公司金汇资本未能规范经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56号),决定对金汇期货采取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1月21日,金汇期货收到中国期货业协会下发的《警示函》(中期协函字〔2019〕48号),在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组织的2018年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金汇期货金汇资本-长发1号资产管理计划(非结构化结合资产管理计划)2018年3月19日、20日总资产与净资产比例均为212.90%,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已将上述问题移交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处理;金汇期货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三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对金汇期货作出书面警示,希望金汇期货以此为戒,在全面自查和及时整改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和规范运作,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上述《警示函》(中期协函字〔2019〕48号)提及的问题属于《关于对深圳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56号)中所提出的金汇资本未能规范经营的情形之一。
2、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两则监管措施,金汇资本和金汇期货相应整改措施如下:(1)内部问责,免去相关责任人员的职务;(2)金汇期货成立资产管理业务整改小组,制定整改方案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整改;(3)金汇资本根据监管部门检查小组出具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针对相关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整改;对全部产品组织自查;更换公司董事、监事等人员;梳理公司制度和流程,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开展员工合规培训;(4)金汇期货合规部门针对金汇资本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相应问题已整改。
3、上述监管措施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上述两则监管措施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金汇期货和金汇资本已相应进行整改,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四、核查过程
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子公司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官方网站;
2、查阅发行人子公司的刑事判决书、监管措施决定、整改文件、缴纳罚款凭证等刑事处罚及监管措施的相关文件;
3、查阅金汇期货收到的监管措施决定书、警示函及其相关整改报告、处分、制度文件等资料和公司的说明;
4、查阅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
5、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出具的合规证明。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受到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的行政处罚,对其在报告期内受到的刑事处罚和监管措施已相应整改,该等处罚和监管措施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受到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的行政处罚,对其在报告期内受到的刑事处罚和监管措施已相应整改,该等处罚和监管措施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章页)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6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龙 敏 龚建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6日
关于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作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现就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