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案外人基本信息:
案外人:孙建妹,女住所地:厦门思明区龙华里3号201室
(二)申请执行人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红,职员
(三)被申请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孙建斌
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后埔北二里163号1809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亿物业”)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1号一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水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本诉讼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海洋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斌、喜亿物业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建斌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龙华里3号201室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案外人孙建妹向思明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案外人孙建妹称,案涉房产登记在孙建斌名下,2016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2016)闽0203执保1335号裁定,保全了案涉房产。2018年8月21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案涉房产,因案涉房产已实际由案外人购买并占有,依法应中止执行。
(五)本诉讼进展情况:
思明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闽02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
三、本诉讼裁定情况
思明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案外人的异议,已登记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为权利人。本案中,认定案涉房产所有权人的依据是不动产登记簿,案涉房产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权利人系孙建斌。思明法院对被执行人孙建斌名下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孙建妹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思明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孙建妹的执行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2018)闽0203执6066号案件的执行进展
(一)海洋公司诉孙建斌、喜亿公司,就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一审思明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6)闽民初1526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编号:2017-078);
(二)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闽02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告编号:2018-026);
(三)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民申4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孙建斌、喜亿公司的再审申请。(公告编号:
2019-027)
(四)2018年8月17日思明法院受理了海洋公司(2018)闽02民终1424
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
(五)思明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闽0203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孙建斌的执行异议请求。(公告编号:2019-012)
(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闽02执复4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孙建斌的复议申请,维持思明法院(2019)闽0203执异18号异议裁定书》。(公告编号:2019-032)
(七)喜亿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思明法院提起异议申请,请求裁定(2018)闽0203执6066号案件中止或暂缓执行。(公告编号:2019-037)
(八)思明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闽0203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喜亿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公告编号:2019-040)
(九)厦门中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闽02执复9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执异170号异议裁定。(公告编号:2019-050)
(十)思明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闽02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孙建妹的执行异议请求。(公告编号:2020-012)
五、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执行裁定结果为驳回案外人孙建妹的异议请求。本案裁定对公司经经营方面无不良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执行裁定对公司财务方面无产生不良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思明法院出具的(2020)闽02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