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56 号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受托方徐辉未按期支付保证金且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委托方俞凌已解除与徐辉签署的控制权变更相关协议并撤销对徐辉的表决权委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徐辉变更为俞凌。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说明以下事项:
1.2019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本次事项交易为俞凌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17.44%股份不可撤销地表决权委托给徐辉先生,徐辉先生受托俞凌先生本次表决委托后,可以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7.44%。本次不可撤销地表决权委托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徐辉先生。”请结合俞凌与徐辉签订的协议具体内容,补充说明公司前期公告中关于本次表决权委托为不可撤销的表述是否准确,公告内容是否完整。
2. 2019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徐辉先生本次收购的保证金、通过大宗交易取得1.98%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徐辉先生及其配偶的自有资金,不存在结构化安排,不存在外部融资”,“徐辉先生及其配偶及地方国有出资人资金实力雄厚,信用良好,具备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请结合公司前期对徐辉资金实力的核实过程说明“资
金实力雄厚,信用良好,具备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的认定依据,徐辉未能按约定支付保证金的原因,前期公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3. 请报备俞凌解除与徐辉签署的控制权变更相关协议并撤销对徐辉的表决权委托事项的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4. 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3月29日前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