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必要性。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汪维云 | 陈利民 | 林国伟 |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