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康军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朱康军,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
经查明,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隆资产”)、朱康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神开股份第一大股东为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业祥投资持有神开股份13.07%的股份。
2016年,君隆资产收购业祥投资100%股权,间接持有神开股份13.07%的股份。君隆资产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6年10月14日和2016年10月18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均披露王某炳持有君隆资产40%的股权,系君隆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但事实上,王某炳持有的君隆资产40%股权系替自然人朱康军代持。
朱康军未向君隆资产、神开股份如实告知本人通过王某炳代持股权的事实,导致君隆资产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朱康军和君隆资产是本次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责任人。
君隆资产、朱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8.1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1.3条、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朱康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康军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