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以及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职责外,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发行股票的方案;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等事项; (七)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职责外,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发行股票的方案;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等事项; ······ |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以上”、“超过”、“高于”,都不含 |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 |
本数。 | 都不含本数。 |
注:除以上条款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