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汇通保理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额度,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经营中实际资金需要。上述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储雪俭 张志越 邵立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