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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5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收到控股子公司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安”)发来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第一中院”)相关法律文件。就上海恒安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乘用车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财务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37),经重庆第一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重庆第一中院分别作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893号、894号、895号、896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海恒安就与力帆乘用车公司、力帆财务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事项,向重庆第一中院提起诉讼,并根据法院要求按票面金额分别起诉,获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重庆第一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69号,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吕友帮。

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27层1-8号,法定代表人:尹明善。

(二)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893号、894号、895号、89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

1. 原告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持有承兑人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票号为190765300003920181112286394365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共计50万元,由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付清。分期支付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如下: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5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余下的25万元。原告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持有承兑人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票号为190765300003920181112286394373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共计50万元,由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付清。分期支付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如下: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5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余下的25万元。由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向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号为190765300003920181017271456402)票款金额50万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

由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向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号为190765300003920181017271456419)票款金额5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

2. 若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当期应付未付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3. 案件受理费合计35200元,减半收取17600元,由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4. 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协议尚未履行,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影响暂无法预计。

四、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

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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