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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生物: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4

证券代码:002007 证券简称:华兰生物 公告编号:2020-016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5年,2011年11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大华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在2019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大华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顺利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大华为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合计为55万元人民币(含税)。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1985年10月上海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共同发起设立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1月26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遵照财政部《关于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战略方针,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几家较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体合并。合并重组、整合后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8月31日,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9

月,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1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许可[2011]0101号批复。2012年2月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登记设立。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大华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已加入大华国际会计公司(原马施云国际会计公司),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大华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其中职业风险基金2018年度年末数:543.72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2、人员信息。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大华所共有员工6,119人,其中,合伙人196人;注册会计师1,458人,共有699人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温秋菊、郭世兴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温秋菊:1994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

郭世兴,2014年开始从事审计工作,至今参与过多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新三板挂牌审计及年度审计、证监局检查等工作。

3、业务信息。

大华2018年度总收入共计170,859.33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49,323.68万元,证券业务收入57,949.51万元;2018年为15,623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为240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对于本公司所在行业,该所及审计人员拥有丰富的审计业务经验。

4、执业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温秋菊,注册会计师,1994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7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

任能力。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李海成,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2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0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概况: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处分3次。具体如下:

序号类别时间项目事项
1行政处罚2018年8月2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201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2015年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张晓义、高德惠、谭荣。
2行政监管措施2017年3月16日新三板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书阁、张海龙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3行政监管措施2017年9月12日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42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朴仁花、段岩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4行政监管措施2017年10月25日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9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勇军、王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5行政监管措施2018年6月19日新三板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42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宁、赵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6行政监管措施2018年8月7日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5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7行政监管措施2018年8月14日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6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8行政监管措施2018年10月10日深圳市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莫建民、陈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9行政监管措施2018年10月25日新三板厦门鑫点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7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7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序号类别时间项目事项
10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4月24日上市公司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文荣、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11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5月6日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5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德、陈瑜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2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7月26日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8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兴、刘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3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10月18日新三板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14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11月14日新三板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5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力飞、赵添波、颜新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5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11月15日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3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6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11月28日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1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17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12月23日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鉴证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8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钟平修、曹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8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12月30日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晓义、刘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9行政监管措施2020年1月22日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8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伟、钟楼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行政监管措施2020年2月12日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9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郝丽江、易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1自律处分2019年1月30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审计项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晓义、高德惠、谭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22自律处分2019年11月29日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17号)《关于对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予以通
序号类别时间项目事项
报批评的决定》
23自律处分2018年10月10日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发([2018]2100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大华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审计人员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现审计人员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我们认为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

(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本次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报备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3、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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