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的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公司聘任顾庆伟先生为总裁;聘任张雁冰先生、张俊清先生、万卿先生、李国政先生、吴志刚先生、魏黎明先生、程灿先生为副总裁;聘任刘洪梅女士为财务总监;聘任李彤女士为董事会秘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特放 丁慧平 肖勇民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