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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得酒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4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能力,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各子公司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人员依据法规、政策、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第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股份公司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子公司的审计/督察机构对本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接受股份公司审计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定期报告审计/督察工作。

第六条 股份公司审计机构有权调动各子公司的审计/督察资源

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股份公司审计机构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召集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内部审计采取例行审计、专项审计、函调三种方式。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事项。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程序。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性,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机构对股份公司及子公司的以下事项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一)依据审计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管理活动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审,促进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办事程序;

(四)对主要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为公司领导与相关部门提供考评依据。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执行公司《主要领

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规定。

(五)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对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审计;

(六)对重大招投标及对外投资、品牌合作、物资采购、市场费用等经济合同签订、执行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审计;

(七)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对股份公司子公司的审计督察机构进行垂直管理,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公司决定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子公司审计督察机构应向股份公司审计机构及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审计督察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督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专项审计督察报告、调查报告、意见书及整改情况;

(三)审计督察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获取的举报投诉情况等,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股份公司审计机构报告;

(三)本单位审计督察工作制度;

(四)审计督察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五)股份公司审计机构要求上报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上报时均要求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四章 审计权限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享有如下权限:

(一)享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要求及时、完整报送与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权力;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审计督察规章制度的建议。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会计凭证、报表、会计软件)文件;有权到现场勘察实物等;有权调用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等;

(四)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有权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被审计单位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六)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被审计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行使审计权限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不得借故打击报复

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制度行使审计职权和履行审计职责。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依据股份公司相关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查后下达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确定的审计对象和审计事项,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的前提下,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方案的编制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方式、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实施步骤及计划工作时间;

(四)审计小组名单及其分工,明确项目负责人;

(五)编制日期、审计人员签名。

审计实施方案经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组织人员负责实施。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在获得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方案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审计承

诺书并取得审计文书发送回执,特殊情况可以在审计实施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实施审计时,应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情况;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调查、函证、谈话、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了解,取得证明材料,做好审计记录;在对审计证据、审计记录进行研究和筛选后,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小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的立项依据、目的、范围、重点和标准等;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经集体讨论,审核定稿后,审计人员应填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小组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小组应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进一步核实情况,做出说明,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

第二十二条 经审定的审计报告正式下文,报送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把它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以评价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意见与建议是否整改或执行。进行后续审计时,应编制后续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后应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将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审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审计说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相关文件材料;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签字确认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单位下达的开展审计工作的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数据资料调取通知等;

第六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

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财务、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严格遵纪守法、为股份公司创造经济效益或挽回经济损失、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构可给予通报表扬或提出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违反公司有关制度,以及未经集体讨论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股份公司将根据审计机构的建议,视情况对其做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纠正违纪行为;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收缴非法所得;

(五)开除。

对违规违法人员原已授予荣誉称号或实施奖励的,应当建议给予撤消或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风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股份公司于2018年发布的《内部审计管理》(Q/SD GL040-2018)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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