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于2020年3月23日以书面议案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2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所有会议议案材料均在本次会议召开前提交全体监事。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7人,实际签署决议监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司
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审议通过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数均为7票,无反对票或弃权票。上述议案尚需获得青岛市国资委的审批同意和提交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议和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