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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将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1、《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

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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