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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9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市长宁南路121号佳弘大厦13楼;

李刚,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裘莹,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何波,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廖士苇,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生物”)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4月20日,天山生物披露《关于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未能实际控制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广告”),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不再纳入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同时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

度报告中均对大象广告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17.95亿元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并计提对大象广告的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合计1亿元。上述更正导致天山生物2018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调减18.74亿元、19.70亿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100.73%、102.47%。

天山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天山生物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刚,时任总经理裘莹,时任财务总监何波、廖士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天山生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刚,时任总经理裘莹,时任财务总监何波、廖士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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