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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1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号)核准,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原股东配售151,866,908股人民币普通股,配股价格为12.9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962,120,451.3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43,267,136.54元。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20)第0000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于2020年3月19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路支行(以下统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截至2020年3月19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用途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74130078801400001017补充流动 资金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和平路 支行531900029610906偿还银行 贷款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飞、郭玉良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银行按月(每月3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银河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公司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公司同意银河证券有权要求银行按照银河证券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10、协议自公司、银行、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银河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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