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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9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1

2019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2019年度履职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蔡素华女士、汪志刚先生及董事刘为权先生共3名成员组成,其中召集人由具备会计专业背景的蔡素华女士担任。

二、 2019年会议召开情况

2019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全体成员均亲自出席会议。主要就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及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聘任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三、 2019年度履职情况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和专业性

报告期内,通过现场沟通、电话会议以及调查评估等方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过程进行了细致有效的监督,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审计项目组成员具备独立性、专业性,能够在约定时限内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为公司提供良好的审计服务。

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通过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审计

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审计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未发现公司财务报表的重大问题,相关审计人员亦未从公司获取除审计费用及相关差旅费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公司2019年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了解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认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等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聘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听取并审阅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2019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提出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及相关工作资料,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 审阅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工作

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我们对财务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进行事前沟通、事中监控及事后核查,并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年度报告进行了审阅。具体如下:

1、确定审计工作安排。根据年审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内容,就公司2018年度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

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评价方法及年度审计重点等审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核心部分达成共识并重点监督,并发表年报书面意见。

2、审计全程及时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并审阅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过程中有关重要问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通过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如期完成审计工作,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与审计项目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一起,就年审会计师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记录。

3、审阅财务报告。主要审阅的财务报表包括《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经初步审计)及《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经审计)。

四、 总体评价

2019年,公司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2020年,我们将继续发挥委员会的专业职能,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有效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工作开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委员:蔡素华、汪志刚、刘为权

2020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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