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诉讼终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998年8月11日本公司为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项下的借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的债权人瑞华投资控股公司2008年2月2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5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本公司追加为被告,本案诉讼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7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本案于2010年7月21日终结,现将本案终结情况公告如下:
2010年7月20日,本案原告瑞华投资控股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诉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同月21日以(2008)渝高法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瑞华投资控股公司撤回诉讼,本案终结。
2010年7月25日,本公司收到瑞华投资控股公司(债权转让人)和马鸿亮(债权受让人)发来的《债权转让通知》及其附件,《债权转让通知》声称瑞华投资控股公司已经将上述案件所涉债权等转让给马鸿亮。我公司于次日出具了收到上述通知的回执。上述担保事宜的诉讼风险仍然存在,本公司将根据本事项的进程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告的备查文件:
1.2010年7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渝高法民初字第3号);
2.2010年7月20日瑞华投资控股公司(债权转让人)和马鸿亮(债权受让人)向我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及其附件;
3.2010年7月26日我公司出具的相关回执。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