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公司任职:其他执行法院: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7)粤0703民初4226号立案时间:2018年2月9日案号:(2018)粤0703执729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公司任职:其他执行法院: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7)粤0703民初4226号立案时间:2018年2月9日
公告编号:2020-022案号:(2018)粤0703执729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1、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17年6月19日尚欠原告广州胜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392101.27元。两被告确认还款方案如下:上述欠款两被告分七期偿还;第一期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广东胜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万元;第二期至第六期自2017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给原告;第七期定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292101.27元给原告。两被告应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一下账户(户名:广州胜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广州塘头支付;账号:44-063501040002355)。
2、原告广州胜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关于利息的诉求。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应依上述还款方案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如两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付款,则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按照其所欠货款未清偿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就未清偿部分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案受理费26624元,减半收取133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12元,由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广州胜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迳行返还给原告。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全部未履行公司及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
公告编号:2020-022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造成一定影响。公司正在积极努力,争取消除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减少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 努力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公司正在积极努力,争取消除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减少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 努力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开信息查询记录。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