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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受疫情原因影响,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寄出的《关于不予核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20]51号),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9年12月26日举行2019年第72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根据申请文件,并购重组委认为公司未能充分说明标的资产新产品业绩预测的依据和合理性,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可实现性存在重大不确定,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详情请参见2020年3月21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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