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7 证券简称:永清环保 公告编号:2020-017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一)财务报表格式变更
2019年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号”),要求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适用该财务报表格式。
2019年9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财会〔2019〕16号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根据财会〔2019〕16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新收入准则变更
财政部2017年7月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四)其他会计准则变更
财政部于2019年5月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债务重组》。
二、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发布的财会〔2019〕6号、财会〔2019〕16号、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收入准则、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主要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
根据财会〔2019〕6号及财会〔2019〕16号的要求,公司调整财务报表格式,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应收票据与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2)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3)新增“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
(4)“应付票据与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
2、利润表:
(1)将“减:资产减值损失”项目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表示)”项目;
(2)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调整。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根据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计划对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会计计提方法调整如下:
(1)单项金额重大的确认标准为期末金额为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对单项金额期末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
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按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账款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经单项测试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包括在具体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2)信用风险特征确定应收款项组合的依据
1)无风险组合为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的往来款项;2)应收电价补贴组合为应收光伏发电、垃圾发电确认的国补、省补、市补;3)账龄分析法组合为除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的往来款项、应收光伏发电和垃圾发电确认的国补、省补、市补之外的应收款项。
(3)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确定的计提方法
1)公司对无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2)公司对应收电价补贴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3)公司对账龄分析法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且按以账龄表为基础的减值矩阵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报告期末公司将应收账款以账龄表为基础划分为一个资产组组合,并计量该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
(4)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应收账款项坏账准备比例
基于上述在无须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及可支持的有关信息判断,且基于核算的便利性,公司将预期可能形成损失的应收款项的损失率取整处理,取整数后应收款项信用损失率为:1年以内5%、1至2年10%、2至3年15%、3年以上50%;新金融工具准则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将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追溯前期可比数。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审批程序
2020年3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董事会、监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备查文件
1、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