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材料,现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现金收购湖南华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现金收购湖南华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3、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的价格系根据上述评估报告的结果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现金收购湖南华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关于提名戴新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戴新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经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戴新西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有效,戴新西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对应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戴新西先生符合《公司法》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名朱海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朱海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朱海林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有效,朱海林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对应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朱海林先生符合《公司法》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提名刘代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刘代欢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有效,刘代欢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对应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刘代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刘代欢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刘代欢先生符合《公司法》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调查并了解了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
独立董事签名: 袁定江 洪源 曹越
2020 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