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19年在任职期间(2019年1月-2019年7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审议了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现将2019年度任职期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蒋大兴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6月出生,博士学历,教授。曾任职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历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报告期内,兼任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任职至2019年10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
本人具有能够胜任独立董事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于2016年担任公司首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3年。2019年任期届满后,因个人原因换届选举不再连选连任。
报告期内,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亲属等关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应出席董事会 次数 | 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11 | 11 | 0 | 0 | 2 |
(二)审议议案、独立意见情况
针对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人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及时向公司了解议案背景,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专业意见,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对一些议案提出了改进建议,董事会相关决议均以全票表决通过。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守职责,严格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就公司担保额度、董事及高管薪酬、募集资金使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首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各委员会职责,在专门委员会议事过程中,曾提醒规范专门委员会的召开,并运用专业知识,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按照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任职的报告期内,多次提醒公司特别关注关联交易,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本人任职的报告期内,多次建议公司关注合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逾期、违规担保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本人任职的报告期内,多次提醒公司杜绝大股东及关联占款现象,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三)董事提名及董事、高级管理薪酬确认情况
1、 换届选举董事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对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经历、工作背景、专业能力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候选人的资格和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的薪酬进行了确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报告期内,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299.29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含55,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人任职的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对任职期内该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了意见。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任职期间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在指定的媒体上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确、完整,未出现监管部门批评或监管关注的情况。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多次提议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稳步推进内控体系建设。公司上市以后,在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方面有了较大改善。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时持续地披露公司及关联方作出的承诺,并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梳理。本人任职的报告期内,公司及各承诺主体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4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任职的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向公司董事会提方案意见,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发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首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内,本着客观、独立、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本人能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自己法律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关于如何迅速完善公司治理、严格规范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行为、坚决杜绝股东及关联方占款、合规应收账款催收、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建设性的意见,在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社会公众股民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蒋大兴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