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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远电子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蒋大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0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19年在任职期间(2019年1月-2019年7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审议了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现将2019年度任职期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蒋大兴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6月出生,博士学历,教授。曾任职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历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报告期内,兼任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任职至2019年10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

本人具有能够胜任独立董事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于2016年担任公司首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3年。2019年任期届满后,因个人原因换届选举不再连选连任。

报告期内,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亲属等关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应出席董事会 次数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1111002

(二)审议议案、独立意见情况

针对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人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及时向公司了解议案背景,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专业意见,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对一些议案提出了改进建议,董事会相关决议均以全票表决通过。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守职责,严格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就公司担保额度、董事及高管薪酬、募集资金使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首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各委员会职责,在专门委员会议事过程中,曾提醒规范专门委员会的召开,并运用专业知识,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按照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任职的报告期内,多次提醒公司特别关注关联交易,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本人任职的报告期内,多次建议公司关注合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逾期、违规担保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本人任职的报告期内,多次提醒公司杜绝大股东及关联占款现象,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三)董事提名及董事、高级管理薪酬确认情况

1、 换届选举董事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对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经历、工作背景、专业能力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候选人的资格和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的薪酬进行了确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报告期内,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299.29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含55,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人任职的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对任职期内该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了意见。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任职期间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在指定的媒体上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确、完整,未出现监管部门批评或监管关注的情况。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多次提议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稳步推进内控体系建设。公司上市以后,在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方面有了较大改善。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时持续地披露公司及关联方作出的承诺,并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梳理。本人任职的报告期内,公司及各承诺主体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4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任职的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向公司董事会提方案意见,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发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首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内,本着客观、独立、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本人能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自己法律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关于如何迅速完善公司治理、严格规范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行为、坚决杜绝股东及关联方占款、合规应收账款催收、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建设性的意见,在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社会公众股民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蒋大兴2020年3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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