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9年在任职期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审议了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现将2019年度任职期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林海权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1月出生,博士学历。2007年7月至2018年2月任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2018年9月至今任职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从事金融学研究工作。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相成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人具有能够胜任独立董事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2019年公司首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首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3年。
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亲属等关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董事会 次数 | 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4 | 4 | 0 | 0 | 2 |
(二)审议议案、独立意见情况
针对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人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及时向公司了解议案背景,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专业意见,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过异议,董事会相关决议均以全票表决通过。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守职责,严格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中期利润分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各委员会职责,在专门委员会议事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按照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逾期、违规担保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三)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聘任了新一任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公司聘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能力,提名、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公司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就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作为独立董事审核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现金分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中期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年中分红方案充分考虑了股东利益、公司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
确、完整,未出现监管部门批评或监管关注的情况。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稳步推进内控体系建设。目前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时持续地披露公司及关联方作出的承诺,并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梳理。报告期内,公司及各承诺主体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4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向公司董事会提方案意见,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发展。
(十一)参加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资格培训,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出台的政策、法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内,本着客观、独立、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自己的经验和专长,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在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社会公众股民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林海权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