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公司”)作为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中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19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西部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
法定代表人 | 徐朝晖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周会明、何勇 |
联系电话 | 029-87406130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 | 300575 |
注册地址 |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长丰河路309号 |
办公地址 |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长丰河路309号 |
法定代表人 | 吴耀军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吴耀军、张骥 |
董事会秘书 | 丁阳 |
电话号码 | 025-5837501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6年12月6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6年12月2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中旗股份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中旗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中旗股份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中旗股份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中旗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中旗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中旗股份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对披露文件的内容、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4、督导中旗股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中旗股份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核查意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跟踪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中旗股份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西部证券原委派刘力军先生、周会明先生为中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2018年1月25日,刘力军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对中旗股份的持续督导职责,其职责由保荐代表人何勇先生接替。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本保荐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材料和相关信息。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重要事项能够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中旗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中旗股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会明 何 勇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