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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4-08-06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2004年8月4日,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事项及决定如下:
    1、中川国际1998年资产重组过程中,经1998年11月2日第二届董事会和1998年12月11日股东大会批准,向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通富达公司)收购其持有的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四通)97%股权,河南四通17108.68万元资产评估价值中,有8266.76万元资产不实;在中川国际收购的16595万元资产中,不实资产为8018.75万元。中川国际对上述事实未如实披露,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上述行为的责任人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戴宝城、周述宽、李嘉华、张明峰、陈钢、胡章鸿。
    2、中川国际在1999年年报披露上述股权收购情况时,上述虚假陈述内容仍然部分存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上述行为的责任人为第三届董事会成员沈国钧、丛钢、安国胜、赵国珍、漆零春、许杰、戴宝城、张健行、马士健、林海、郑安卡、邹振旅、吕坚。
    3、决定对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对责任人董事戴宝城、丛钢、安国胜、赵国珍、林海、漆零春、马士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对责任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周述宽、李嘉华、张明峰、陈钢、胡章鸿分别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对责任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沈国钧、许杰、张健行、郑安卡、邹振旅、吕坚分别给予警告。
    二、通富达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了前述股权交易情况,存在河南四通资产价值不实的虚假陈述,通富达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上述行为的责任人为通富达公司董事丛钢、安国胜、赵国珍(已另行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通富达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
    三、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川国际1999年报进行了审计。华行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河南四通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评估价值不实,上述行为的责任人为该所注册会计师杨仕珍、何均,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杨仕珍、何均分别处以警告。
    特此公告。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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