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变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房屋租赁合同》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与公司董事、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探讨,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因公司总部办公中心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公司需变更与关联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上述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给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房屋租赁合同》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路 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